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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与 绩 效 评 价 知 识 简 介

日期: 2021/9/29 16:22:28


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


2021年9月1日


2

— 1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中央预算内投 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 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主要指使用中 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现代种 业提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以及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项 目,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 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 报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 各项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 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 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 2 —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 标准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统筹支持油 料、糖料蔗及新疆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第四条 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根 据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项 目范围限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具有典 型黑土分布的县(市、区、旗)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 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土壤侵蚀防治、肥沃耕作 层培育等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 实施,建成后纳入高标准农田管理体系。第五条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 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中央预算内 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 100%。中央预算内投 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 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 资的 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 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 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第六条 动植物保护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植物 — 3 — 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 100%;中央预算内 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 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60%、80%、90%、90%。第七条 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 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中央预算内 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比例为 100%。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地方项目投资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 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 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60%、60%, 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80%。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切块或打捆下达。各地在 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 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 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项目建设。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 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 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 年能开工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 — 4 — 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十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包括高标准 农田、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农业领域动植 物保护能力提升以及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由地方各级农业 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会同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地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十一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 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依托投资在 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 申报要求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 绩效目标,逐级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海关 总署、国家林草局分别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对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 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 5 — 

第十三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由农业农 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通过后,通过打捆或切块的方式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在接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 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 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 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 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 20 个 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农业农村部门 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 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对地方上报投资计划进行 衔接平衡后,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地方。各地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按要 求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 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 — 6 — 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备 案。 

第十五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 下达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 效目标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 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省级负责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 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 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七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 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 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7 —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 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 行。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 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 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 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 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 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 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 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 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 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 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发展 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 — 8 — 商,充分沟通,规范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农业农 村部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 10 日前通过 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和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每 年年底前,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 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 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国家 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 家林草局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 方各级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投 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 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 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 — 9 — 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 总署、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 法施行后,《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 止。 


— 10 — 农业绿色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 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 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 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绿色发展专项,是指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 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 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 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要 求,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 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 — 11 — 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 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 量 10 万头以上或猪当量 20 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 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 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3000 万 元。

 第四条 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 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 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 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5000 万 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 重复安排。 

第五条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 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 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 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 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 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 — 12 — 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60%。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 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 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 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建 设。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 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 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 年能开工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 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八条 对于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 关专项规划,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依托 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 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 部。 

第九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依托投资 — 13 — 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 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 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 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后,分省分类别将年度投资计 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 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 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 及绩效目标,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 解下达,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 部门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 案。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 14 — 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 农业农村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农业农村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于 20 个工作日 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 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 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 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提 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进行调整的,由农业农 村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 的,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 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 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 15 — 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 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 行。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 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 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 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 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 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 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 等。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 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 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发展改 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规范项 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 16 —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 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投资在线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 核,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 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必要的 惩戒措施;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投资计划 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本辖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投 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 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 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 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 — 17 — 法施行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 法》同时废止。

 

绩 效 评 价 知 识 简 介

1、什么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绩效评价的主体有哪些,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其中: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3、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3)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4)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4、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3)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4)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5)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6)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7)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5、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哪些?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6、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哪些内容?重点是什么?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7、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2)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5)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8、什么是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9、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6)其他。

10、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

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3)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11、什么是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12、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哪两类?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1)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2)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13、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什么原则?

(1)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4)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5)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14、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哪些?
(1)计划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2)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4)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15、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哪些?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16、什么是成本效益分析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17、什么是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18、什么是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19、什么是最低成本法?

    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20、什么是公众评判法?

    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21、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遵循什么原则?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22、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哪些?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23、评价机构和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1)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要严格保密;

(2)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3)不得在规定的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导向性影响;

(4)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5)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24、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2)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3)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4)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5)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6)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7)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8)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9)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25、项目评价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项目评价通知包括评价项目、组织方式、评价目的、评价时间安排、评价方法及相关工作要求。

26、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如何构成?其职责是什么?

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成立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按照“谁评价,谁确定”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评价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整个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报告等。

27、评价机构的形式有哪些?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组织方式和要求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有三种形式: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价,选取时应考虑人大、政协及相关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

(3)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中介机构应在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

28、如何制定评价方案?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目标,拟定评价工作的具体评价方案、评价规则。主要内容有:评价项目、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项目负责人、选取评价方法、工作时间安排、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方案设计后,要经评价组织机构的所有成员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在确定具体指标时,应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商定。

29、评价实施阶段的程序有哪些?

(1)收集基础资料;

(2)评价资料分析;

(3)评价人员打分;

(4)形成评价结论。

30、报告汇总阶段分为哪几步?

(1)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组织机构对评价程序、评价资料分析、评价人员打分、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进行审查,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填列绩效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

(2)上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撰写后,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建立评价工作档案。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评价工作结束前,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并归档,以备存查;

(4)年度汇总。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当年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预算部门,应将项目评价情况整理汇总,形成《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汇总表》报财政部门。

31、绩效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2)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3)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4)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6)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32、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基本概况;

(2)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评价结论及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3、绩效评价结果应采用何种形式设定?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34、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如何挂钩?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35、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有何要求?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6、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职责是什么?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包括,对财政项目支出资金运行过程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对财政试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重大项目的前期评价和运行结果评价。

37、我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会计、评估行业等专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资格,或者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价资质和资格;

(3)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10人以上,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在5人以上;

(4)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38、中介机构选用的基本原则?
(1)资质必备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能否准予加入绩效评价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保证。

(2)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安排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3)公开选用原则。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的类别,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4)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实施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设高水平的评价队伍。

39、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
(1)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2)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3)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40、专家在绩效评价中的权利有哪些?
(1)对被评价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3)对绩效情况评价的表决权;

(4)取得相应的报酬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41、专家在绩效评价中的义务有哪些?
(1)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和详尽的评价意见;

(2)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独立或共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3)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2、绩效评价时,专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回避?
(1)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方审定。

43、什么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取消绩效评价专家资格,办理解聘手续?

(1)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的;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44、预算部门如何聘用专家?
预算部门聘用绩效评价专家时,可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按评价项目性质在同类专家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聘用。

信息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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